在《我们人民:宪法的经济起源》(1958)、《美利坚共和国的形成》(1965)、《时代新秩序:美国宪法的思想起源》(1985)三部著作中,弗利斯特·麦克唐纳也揭示了不同经济和思想的考量推动开国元勋采取行动,而非出于简单的现实和个人利益。
企业改制,主要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社保及其他。[20] 参见国家信访局编:《信访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22]《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这些决策事项本身也是多中心任务。这种处理方式即棚濑孝雄所称的纠纷解决的规范—决定过程。[51]即,一方提出主张而另一方否定或反对,双方为对立的主张提供证据。[3]正是民众对信访渠道的中意,才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权利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和‘头号任务。
当然,拒绝并不需要以明确的方式表达,拖延也是一种拒绝。[43]为了说明哪些事项不适合运用裁决解决,或运用裁决方式无法充分解决,富勒引入多中心任务这样一个概念来说明。[4]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一)平衡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另一方面,我国既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期,又面临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后工业化等新的挑战,同时还要处理从传统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问题,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问题叠加,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和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都要求不能对任一域外制度或理论马首是瞻。他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角度对政府职能、行政主体、司法与行政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
[16]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载《法学杂志》2009年10期。我们放弃了人治而选择了法治,但在人治向法治的过渡中,西方法治理论中却缺少相应的指导,应该说这是中国法学所能做的贡献。
在考量重点上,前者是消极地谋其不违法,后者则是积极地谋其行政正当性和理性。新世纪以来延续上个世纪的平衡论,这些问题的讨论进一步走向深入。他通过对行政处罚听证功能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听证在实践中不仅发挥着因为要件-效果关联框架所赋予的合法性证明和当事人权益维护功能外,在事实上还存在纠纷解决功能。[7]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2004年版。
在基本构成上,前者包括职权法定、行政行为形式论、程序控权、司法审查和权利救济。第五,在社会科学的开放性研究中引入新方法和新资源,促进交叉学科的研究,建立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规范。行政法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借鉴吸收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亦应扎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现实。中国的行政法制度,需要在对其目标和功能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的重塑。
[22] (八)现代行政法的挑战及其回应 章剑生认为,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其中包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他们认为,传统行政法局限于合法性的考量,而新行政法应当包括合法性和最佳性两个考量基点,实现合法性与最佳性的二维互动。杨建顺在分析现代行政特点的基础之上,强调要从行政法政策学的角度对政策形成过程中行政的作用、行政法的特殊性质、现代国家的利益反映机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及如何把握人民的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探讨。
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些问题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诸多学者对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讨论,新行政法[1]成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热点。[5]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后收入薛刚凌:《行政法治道路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4]此外,罗豪才等论述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八大发展趋势:[5]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法价值取向更趋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程序价值日益凸显与法典化、行政法机制更加完善、行政管理方式趋于多样化、权利救济趋于多元化与有效性、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等,平衡论的理念贯穿全书。当行政法学真正将目光转移到部门行政领域以后,行政法学的面貌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其一,行政法学不再仅处于行政的边缘而是深入其核心,不是仅着眼于行政的形式而是深入行政过程。还有一些学者讨论了风险社会和风险规制对行政法学的影响。
张树义认为,中国法学的落后最主要的表现就在于法学的思维方式还没有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控权模式需要强大的司法支持,而我国的现实是司法不够强大,而且在短时间里难以快速强大,这就造成了期待与现实的紧张关系。
[10]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14]在2002年他以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四大世界潮流为背景,探讨了行政法的变迁和变革。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区分,这两个方向之间实际上具有密切的联系,因为一方面,行政法制度建设中面临的新挑战,往往也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并刺激了行政法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但另一方面,即使是在法制发达、立法质量相对较高的国家,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模糊性、因制定主体或时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因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固有局限或者社会经济形势快速变迁而导致的立法漏洞等等,均要求法律适用者具有娴熟的法律解释技巧,建构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方面,在全球化的今天,外国行政法的经验对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法学理论水准的提升,仍具有极重要的借鉴意义。新的调整方式——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10] 沈岿认为,政府行为合法性,不仅在于要符合既定的法律规则,甚至也不仅在于要符合法律原则,其本质在于可接受性。[15]相关论述后来被置于新行政法的名称之下。
社科法学或许不会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研究范式,因为法学是一门规范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回避具体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整体性的价值反思。[28] (二)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包万超倡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也即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知识资源应用于行政法研究,尤其是要发展一种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并同时注重规范与实证研究。
以关系(而非权力)作为行政法学研究视角。[18]戚建刚: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分析模式,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2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回应,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三,既重视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又注意有更加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
[29]包万超: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此外,宋功德的专著《行政法的均衡之约》[6]和《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7]也体现了平衡论的思想。控权模式主要关心行政权的下游问题,即行政权的运行是否合法公正,至于行政权的上游问题,如政府与个人、政府与市场以及政府与社会的界分,行政权的设定和配置等都难以成为其关注点。[24]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7]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一模式在当代社会面临功能障碍,应当建立新行政法的制度框架,这是一个面向行政过程的合法化框架,其特点为以形式合法化、理性合法化、民主合法化为路径的复合式行政合法化框架,[12]其核心是一种能够保证公平代表、有效参与的制度过程。
第四,推动行政法学本土化进程,提出中国转型行政法的概念、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实在法的执行应当与一个开放的过程紧密勾连。
第二,既关注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论),亦关注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论)。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若干着力点,供行政法学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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